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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收割机肇事伤人

收割机伤人后,由带领收割机从事收割工作的人员担保调解。调解未能成功,担保人却把收割机与肇事司机一同放走,受害方不清楚肇事司机的基本情况,受害方想到法院起诉担保人是否合法,假如胜诉后肇事司机无钱物赔偿,可否由担保人来进行赔偿,担保人也不赔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提问者:网友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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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他承认担保的,他脱不了干系。就怕他耍赖不承认。   收割机属于农业机械,应当是农机部门管辖。你可以尝试去公安机关报案试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年第2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 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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