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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开个上海大众4S店 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手续??

如题。。最好能说的详细点,有联系方法更好。。。不要答非所问,或者直接贴个大众的网址满意答案有加分的。。
提问者:网友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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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是一种汽车服务方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4S是指将四项功能集于一体的汽车服务企业,其实是四个英文单词的字头缩写。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该贴应该转入登记注册版,但楼上已经发贴了,以后请注意不要重复发贴,各版设计功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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