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不算.建议看以下这篇论文.我认为很有道理.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虽然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但此解释依然较为笼统,在审判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仍有争议,认识各异,不便掌握。根据解释,笔者认为这种抢劫只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一般不应当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