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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检测站的合理化建议怎么写?

是检测站员工写
提问者:网友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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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由原来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机动车检测转变为由社会民营实施。2006年1月长春市机动车检测社会化全面展开,由第一批开始运营的5条民营检测站(线)逐步发展起来,到目前为止民营检车站(线)线已发展到20条(城区包括双阳区在内16条),目前仍有2条检车线正在筹建之中。按照工作职能,省质检局与省交警总队负责检测站(线)的立项与审批,市质检局对检测站(线)的检车情况进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车辆的环保检测;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检验的车辆现场查验,并对检验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长春市目前现有机动车保有量69万台(其中城区35万台),车辆平均占有的检测站(线)的数量占全国之首,且检测站(线)的布局也极不合理。按照国家规定,在省会城市检测站(线)的布局设置要求半径一般为8公里,每家检测站(线)按每年2万辆检车量进行布局。而长春城区2006年累计检车11.6万辆,2007年累计检车13.7万辆(9座以下小型车6年内2年检验一次),每家检测站(线)年平均检车不足1万辆,为节省开支,双阳区3家检测线不得不采取每周轮流开线检车的方法。另外,检测机构设置距离太近,城区最近两家检测站(线)相距不足500米,在方圆不足6公里范围内竟然分布着7家检测站(线)。由于检测站(线)的设置与车辆保有量比例失调,检测站(线)受投资压力与利益驱使,无序竞争,个别检车站(线)甚至宣传检车保合格、检车不用到检测线就合格的违法承诺;他们在检验中随意篡改、编造检验数据,使检车合格率均达100%的违反规律现象,他们这种违规违法的作法,严重地给车辆行驶带来隐患,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带来威胁。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构建和谐社会,建议:一是对长春市的检测站(线)进行一次调查与梳理,按照国家的标准与要求,重新审核,不得再行审批新的检测站(线),避免恶性竞争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各级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由市政府牵头,按照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定期对检测站(线)进行联合检查,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监管。出台《民营检测线流程规范及违规违法处罚标准》,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台《加强民营检测机构监管及工作人员纪律规范》文件,使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对违规违法检车的检测站(线)要取消其检验资格,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严格监管人员的工作纪律,对行政不作为和降低处罚标准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有效技术监管。把科技手段引入监管,实现检测线与监管部门微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杜绝检验数据人为修改,还检验结果于真实。车辆检验工作是车辆安全的源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因此,各级职能部门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强化监督职能,探索新形势下社会化检车监管新途径。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王卫东代表: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线)监管的建议》(第20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例会进行专题研究,并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及时进行沟通,共同商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管的措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安检机构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检测站(线)的设置与车辆保有量比例失调,检测站(线)受投资压力与利益驱使,无序竞争,个别检测站(线)甚至宣传检车保合格、检车不用到线就合格的违法承诺,在检验中随意篡改、编造检验数据,使检车合格率均达100%的违法规律现象”确实存在。近年来,我局也不断接到类似举报和反映,也查处了部分安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以来,长春市内民营机动车检测线数量急速增加,各安检机构为了争抢活源,采取了一些检车不上线、给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扰乱了正常的检测秩序;二是新成立的安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甚至伪造检测数据;三是监管工作不够到位,有效监管手段不足,监管工作的难度和阻力较大。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和解决。二、近年来对安检机构监管主要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等文件精神,从2005年开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式接收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几年来,我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开展对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文件要求,我局同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开展对我省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针对长春市有些民营企业自行选址新建机动车检车线,在建之前不与我局进行沟通,建成后才到我局申请计量认证的实际情况,我局专门请示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得到明确答复:对安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检测机构检验能力的确认,不属于正式审批。当时国家对安检机构的规划设置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局及时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沟通,征得了省公安厅交警部门的同意,对长春市新建的安检机构进行了计量认证。目前,长春市区内共有14家安检机构通过了计量认证。(二)开展对安检机构规划和资格管理工作。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要求各省质监部门结合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同时,明确了国家对安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许可制度以及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基本条件,规定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资格许可工作“先老后新、先规划后许可”的要求,必须是原属交警部门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完毕后才能申报新建机动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从去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各市、县原属交警部门的安检机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了资格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进行整改。目前,全省还没发放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我局已将全省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但主要由于长春市区内安检机构布局不合理,设置规划没有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我局正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建议通过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逐步调整和解决长春市区内安检机构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三)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建立了全省安检机构档案,每年对各安检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部署各地质监部门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公正性。同时我局派出执法人员采取实车检验、隐蔽摄像等手段进行暗访,查处了长春市部分安检机构确实存在检车不上线、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仅2007年就对长春市5家安检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今年1至5月份又对长春市4家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严肃处理。三、下一步加强安检机构监管的几项措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线)监管的三点建议非常好。我局已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了共同研究,决定积极采纳并认真落实,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一)对长春市的机动车检测线进行调查与梳理,严格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置规划的批准,长春市不再审批新建检测线;对长春市已有的安检机构严格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发证。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由长春市质监局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同时,我局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抽调部分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各地安检机构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三是对已经获得计量认证的安检机构,进一步加强计量认证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暂停其计量认证资格;发现严重不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撤销其计量认证资格。同时,抓好计量认证18个月后的监督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计量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四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我局在制定设置规划时,充分征询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通报监管工作情况;在对检验尾气排放项目进行计量认证时,加强与省环保部门的沟通,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二)出台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监管。省质监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规划设置、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等方面明确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对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严格落实监管人员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和不依法实施处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过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有效提高其检验能力和水平,为机动车检验市场创造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三)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电子联网监管。目前,我局在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现场考核中,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资格许可条件,明确要求安检机构必须能够上网,保持与监管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经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沟通。目前,省公安厅交管部门正在组织开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监督管理系统,拟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使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与交警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相连,可现场监控送检车辆检测过程以及检测数据录入情况,实现机动车检测系统与机动车登记系统的双向数据实时交换,力争实现随登记、随检验、随发检验合格证,既可有效防止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和随意修改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又可简化机动车定期检验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程序,方便用户。该电子监管信息系统预留与我局微机系统连接接口。条件成熟时,与长春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据了解,长春市区内各安检机构已具备光纤专线宽带上网条件,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即可实现联网,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提出检测机构布局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质监部门开展重新审核工作,对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进行监督。省公安厅交管部门已组织精干警力,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严格公安监管人员的工作纪律,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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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广益,提出对监测站有发展的建议及缺点指出,和解决方案,,有利于厂子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写出

回答者:网友
合理化建议还有一个新特点,那就是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往往就变成了这个岗位新的操作规范或执行标准,这就使合理化建议的成果能够巩固下来。

回答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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